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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报指南 南宁市建设委员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等有关规定,现将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报需满足的条件、办理方式、流程及申报材料要求等,予以一次性告知,请申报人遵照执行。 一、受理范围 (一)工程监理专业乙级、丙级资质和事务所资质由我委负责初审,报自治区建设厅审批; (二)工程监理综合资质和专业甲级资质,不属于我委资质受理范围,请企业将申报材料送自治区建设厅初审,报建设部审批。 二、受理时间 每个工作日的上午9:00-12:00和下午13:00-16:30。 三、受理地点 南宁市行政审批大厅(广西南宁市科园东五路六号)建委服务窗口(电话:3212631)。 四、原件审核 申报企业须将申报材料连同原件一并送交建委服务窗口核查(原件审核后退回)。 五、申报材料 (一)申请专业乙级和丙级资质的工程监理企业,需提交以下材料: 1、《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见附件1)一式三份及相应的电子文档;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3、企业章程; 4、验资报告; 5、办公场地证明; 6、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工作简历及任命(聘用)文件; 7、企业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工作简历、任命(聘用)文件、毕业证书、相关专业学历证书、职称证书和加盖执业印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 8、《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执业证书(无执业印章的,须提供注册执业证书); 9、企业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的购置清单和发票; 10、有关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技术和档案等管理制度的证明材料。 (二)申请事务所资质的企业,需提供以下材料: 1、《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见附件1)一式三份及相应的电子文档; 2、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 3、合伙人协议文本; 4、验资报告; 5、合伙人组成名单、身份证明、工作简历以及加盖执业印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 6、办公场所属于自有产权的,应提供产权证明复印件;办公场所属于租用的,应提供出租方产权证明、双方租赁合同; 7、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的购置清单和发票。 8、有关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技术和档案等管理制度的证明材料。 (三)企业改制、分立、合并后设立的工程监理企业申请资质,除提供上述要求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供如下证明材料: 1、企业改制、分立、合并或重组的情况说明,包括新企业与原企业的产权关系、资本构成及资产负债情况,人员、内部组织机构的分立与合并、工程业绩的分割、合并等情况; 2、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或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 六、申报材料的要求 1、企业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所有申请材料一经报出,未经批准,不得修改。 2、企业应在申报材料上留下有效的联系方式,保证通信畅通。因为通信不畅造成的后果,由企业自行承担。 3、申请材料中需要企业加盖公章或印鉴的,复印的公章或印鉴无效。 4、《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附件材料两套,涉及申请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专业资质的,每增加申请一项资质,申报材料应增加二份申请表和一套附件材料; 5、申请表与附件材料应分开装订,用A4纸打印或复印。附件材料应按《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填写顺序编制详细目录及页码范围,以便审查查找。复印材料要求清晰、可辨; 6、所有申报材料必须填写规范、盖章或印鉴齐全、字迹清晰,如有外文,需附中文译本。 7、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只可申请综合资质和专业资质,取得《合伙企业营业执照》的企业,只可申请事务所资质。 8、新设立的企业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和已获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企业申请增加其他专业资质,应从专业乙级、丙级资质或事务所资质开始申请,不需要提供业绩证明材料。申请房屋建筑、水利水电、公路和市政公用工程专业资质的企业,也可以直接申请专业乙级资质。已具有专业丙级资质企业可直接申请专业乙级资质,不需要提供业绩证明材料。 9、工程监理企业的注册人员、工程监理业绩(包括境外工程业绩)和技术装备等资质条件,均是以独立企业法人为审核单位。企业(集团)的母、子公司在申请资质时,各项指标不得重复计算。 10、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资质审批部门对复印的附件材料提出质疑,要求企业出具附件材料原件的,企业应当出具原件。 七、承诺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上报自治区建设厅审批。 八、审批结果的反馈 我委将在承诺时限内,将审批结果反馈给申报企业,同时申报材料将以我委直接报送或我委密封材料由企业报送的方式报送给自治区建设厅政务服务中心。 九、资质信息的更新 (一)新申报企业获得资质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资质申请表和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1份送到南宁建设大厦15楼1508室存档,并办理加入“南宁市建设行业企业信息管理系统”的有关手续。 (二)已有资质企业的资质内容发生变化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资质申请表和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1份送到南宁建设大厦15楼1508室存档,并及时在“南宁市建设行业企业信息管理系统”中添加和更新有关信息。 (三)“南宁市建设行业企业信息管理系统”是我委记录企业信息的重要平台,如果企业未按照上述规定及时添加及更新资质信息,将会在办理招投标、质量监督、施工许可等手续时无法正常录入企业报建信息,影响有关手续的顺利办理,因此对企业经营造成的不良影响由企业自行负责。请各企业高度重视,如果出现信息无法正常录入的情况,请各企业及时按照上述要求办理企业资质信息登记和录入等有关手续。拒绝更新资质信息的企业,将被我委列入资质重点核查对象。 十、其他事项 (一)资质申请表格、资质等级标准(见附件2)等有关申报材料可在“南宁建设信息网(www.nnjs.gov.cn)”首页的“行政审批”列表中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指南”栏目中下载。 (二)有关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报问题,可向南宁市建设委员会建设管理科咨询。电话:5521591,地点:南宁市金湖路59-1号南宁建设大厦15楼1508室。 (三)工程监理企业资质业务受理实行“阳光”作业,不委托任何所谓中介代办业务,请申报人依法依规按正常渠道申报,以免上当受骗,特此告知。 行政许可告知单位:南宁市建设委员会 首问告知人: 行政许可被告知单位: 被告知人: 附件: 1、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 2、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 3、关于印发《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07]190号) 2009年2月20日 (相关附件见首页资料下载第26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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